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完善政務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規範和促進政務信息工作的發展,有效發揮信息工作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哈行辦發〔2007〕32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7〕32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地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完善政務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規範和促進政務信息工作的發展,有效發揮信息工作的作用,現將新修訂後的《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內容

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促進政務信息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提高政務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為各級領導科學決策和指導工作服務,依照《自治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規定》(新政辦發〔2006〕20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從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蒐集、分析、整理出來的有用於政府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的信息。
第三條 政務信息工作應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反映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正確領導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服務。
第四條 政務信息工作要堅持分層次服務的原則,以為本級政府領導服務為重點,並為指導下級工作服務。
第五條 信息機構的基本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政務信息報送要點,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報送、審核、反饋和存檔等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
(四)總結推廣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並檢查考核網路單位的信息工作開展情況;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六條 政務信息網路是政務信息工作的基礎,是各級政府辦公室採集、交流信息的主要渠道。
地區行署各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都要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反映靈敏的政務信息工作網路。
(一)縱向網路,由地區行署辦公室及縣(市)、鄉鎮(場)人民政府辦公室組成。
(二)橫向網路,由地區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組成。
第七條 地區行署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有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或專、兼職的信息工作人員,並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安排任務,做好政務信息工作。
地區行署辦公室是地區政府系統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配備專兼職信息工作人員2—3人;地區行署各部門要配備專兼職信息工作人員1—2人。
第八條 信息報送要點及採用情況通報制度
地區行署辦公室應每季度向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所屬信息網路的其他成員單位通報信息採用情況,每半年通報信息報送參考要點。
第九條 信息傳報制度
(一)縱向網路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實行每日報送制,每個工作日報送的信息不得少於3條,每周不得少於15條;
橫向網路單位(行署各部門)實行每周報送制,每月不得少於8條;
縱向和橫向網路單位綜合調研信息每月不得少於1篇。
(二)信息上報時應通過政府區域網路OA平台政務信息報送系統以電子數據形式傳輸。
(三)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應及時報送,不得遲報、漏報和誤報,必須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報送行署辦公室,並及時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和原因、後果以及吸取教訓、開展工作的情況。
如遇有特殊情況來不及作出文字處理,必須先行通過電話等其它捷徑報出,再補報文字信息。
重大事件上報前,要認真核實。
(四)信息直報點要做到有事即報,不得遲誤。
(五)行署辦公室可以通過預約、委託、調用等多種方式,向所屬信息網路單位收集信息。
各信息報送單位應主動按照要求提供信息。
(六)地區行署辦公室、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定期向所屬信息網路單位傳送信息,實現信息雙向交流,資源共享,進一步發揮政務信息的作用。
第十條 信息編輯制度
(一)編輯政務信息要做到事實確鑿,喜憂兼報,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時效性強,文法、標點規範,數字和計量單位準確。
重點反映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新特點,並透過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質和深層次問題,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二)信息工作人員對所編輯的信息在內容篩選、文字加工、校對、送審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責任制,確保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審核把關制度
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送的政務信息,必須經本級政府辦公室的分管領導審核、簽發;
重大信息報本級政府的主要領導審閱後簽發。
地區行署各部門報送的政務信息也要嚴格執行簽發制度。
第十二條 督查反饋制度
對領導批示的政務信息,信息人員按批示範圍,迅速通知相關縣(市)或部門,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要責成專人負責督查,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寫出報告。
第十三條 信息員管理制度
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地區行署各部門要確定信息工作人員,保持信息工作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所確定的信息工作人員要及時報地區行署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信息存貯制度
(一)政務信息刊物,每年要分類裝訂立卷,作為檔案保存,存檔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要積極對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以便檢索和對信息進行專題綜合分析。
第十五條 信息工作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化傳輸系統,並健全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政務信息迅速、準確、安全的處理和傳遞。
第十六條 信息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要納入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總體培訓規劃,形成制度,有計畫、分步驟地進行。
信息員業務培訓可採取崗位練兵、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以乾帶訓等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對本地、本系統政務信息人員的培訓。
培訓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注重實效的原則,著重提高信息員的政治思想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辦公室可根據情況適時召開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部署政務信息工作。
第十八條 各縣(市)、各部門之間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交流,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第十九條 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對各縣(市)、各部門報送的信息進行整理、編輯,對被採用的信息實行累積計分制,並以此作為年終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采編計分標準
(一)采編動態類信息標註“政務”,每條計8分;
(二)采編簡明信息標註“政務簡”,每條計4分。
(三)采編調研類信息,標註“調研”,每篇計20分。
(四)經領導批示的信息,標註“★”,在原分值基礎上再加15分。
(五)采編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的經驗、做法類信息標註“交流”,每條計10分。
(六)采編突發公共事件類信息標註“突發”,每條計6分。
(七)對縱向和橫向網路單位每月報送信息任務不能完成的,在原有累計分值基礎上扣除5分;
重要信息編報或信息失實、失密的,扣除10分。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報送嚴格實行零控制,要求基層單位每月報送信息條數不能為“0”,否則,責成該單位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每月信息採用情況,向後進單位發出信函,提醒其加強和改進本單位的信息工作;
每個年度綜合評比一次,責成後三名單位限期提出整改意見書面上報。
第二十三條 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按季對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各部門的政務信息工作進行考評,在季考評的基礎上,於年終進行總評和表彰。
各級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工作要做到半年小結、年終總結,並逐級層層上報。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信息工作,切實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政務信息網路、制度和工作手段,推動政務信息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各部門要逐級落實信息報送責任制,對政務信息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明確信息人員的任務和職責,確定具體的目標要求和實施措施。
因遲報、漏報、瞞報、錯報重大緊急信息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將按照工作紀律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行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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