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分類制

品位分類制是以身份為主要依據建立的人事分類制度。品位,是以職位高低排列而成的等級結構體系;品位分類制度,則是以國家公職人員的社會地位、學歷和資歷狀況劃分品位而建立起來的。在此制度下,每一個公職人員都有代表其地位、級別和待遇的品位,品位是一種身份,與所任的職務無關。若無重大過失,品位也會隨著年份和業績有所上升。

行政編制是國家機關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憲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所確立的組織原則,根據行政部門的結構、職能和工作量下達的工作人員的編制額度。是國家對行政機關的規模實行巨觀控制的手段,編制額度具有法律效力,公務員的錄用和轉任均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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