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制

職位分類制是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建立的人事分類制度。具體劃分方式是: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依次劃分職門、職組和職系,然後再根據工作的責任輕重、難易強度和所需的資格條件,將各職系內的職位劃分為高低有序的若干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不同職系的職位具有橫向的可參照性。與品位分類不同,職位分類強調的是因事設“崗”(職位),職位的數量應當由行政編制法確定,具有制度上的相對穩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職門亦稱“職類”。以工作性質為標準對職位所作的縱向劃分。是對職位所作的最初層次的劃分,是工作性質大致相近的職組的集合。凡不同職門的職位,其工作性質迥然不同。如市場部門、生產部門、研發部門、技術部門、銷售部門、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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