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民政行業標準,制定民政地方標準。
二、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市本級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 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全市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 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 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 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按照本部門權責清單履行相關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負責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劃圖。
3.與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的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承擔民政相關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負責民政相關事項的審批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起草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 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科(社會組織執法監督科):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旗縣區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五、 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六、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擬訂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 區劃地名科: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八、 社會事務科: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
九、養老服務科: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
十、 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 兒童福利科: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指導全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市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範圍:
(一)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牧區居民均屬保障範圍(不含戶口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生)。
(二)起步階段保障的重點對象是:
1.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無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別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
3.喪失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4.因病、因災、子女上學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貧的困難民眾。
申請、審批程式:
(一)凡申請享受農村牧區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村民小組向戶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嘎查、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填寫《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在《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將材料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三)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經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將相關證明材料報旗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各旗縣民政局負責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批的材料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保障標準,並發放低保證。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程式
1、地級市和盟的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駐地的遷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民政廳對自治區政府批轉的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制定的變更方案進行審核,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研論證工作;
(3)民政廳及相關部門共同形成論證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審批。
2、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旗、自治旗、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民政廳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的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變更方案進行審核,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研論證;
(3)民政廳及相關部門共同形成論證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審批。
3、蘇木、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合併、隸屬關係的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址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的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進行審核;
(3)按有關規定進行批覆。
主要領導
局長:范挨計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