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呼和浩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了建立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求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行政區類別:呼和浩特
- 所屬地區:中國北部
- 涉及領域:政策法規
(一)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堅持民眾自願,政府引導的原則。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籌集,其所需資金以家庭或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方式籌集。
(四)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居民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待遇。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市級統籌。在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實行基金統一調劑,市區和各旗縣分別核算。
(六)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為減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給參保人員帶來的負擔,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制度。
各級發改、財政、衛生、教育、民政、藥監、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政策和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落實補助等項資金。
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編制部門負責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增設市本級和旗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增加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
衛生部門負責加快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發揮中蒙醫藥特色與優勢的有關政策措施,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特困居民的參保補助和醫療救助工作。
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探索社區藥品統一配送網路建設。
殘聯負責做好城鎮殘疾居民的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和殘廢級別鑑定工作。
(一)男滿60周歲及以上、女滿55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
(二)本市市區城市或旗縣鎮中、國小校就讀和托幼機構的在冊學生和兒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兒童。
本款所稱的中國小校和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民政、衛生等部門批准設立的所有託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特殊教育學校、技工學校。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居民。
(一)參保居民個人按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一)在本市市區或旗縣城鎮中、國小校就讀和托幼機構的在冊學生和兒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12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所在旗縣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
(二)男滿60周歲及以上、女滿55周歲及以上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240元,其中:個人繳納170元,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所在旗縣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
(一)在本市市區或旗縣城鎮中、國小校就讀和托幼機構的在冊學生和兒童以及非在校少年兒童當中屬於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居民參保,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5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3元,市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12元,所在旗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10元,參保居民個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繳納20元。
(二)滿60周歲及以上參保居民當中的低保對象和18周歲以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非從業居民參保,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3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15元,市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45元,所在旗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40元,參保居民個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繳納40元。
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兒童提供《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二)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由所在學校、幼稚園統一提供花名冊。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時,除提供以上有關證明外,屬低保對象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居民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在規定的繳費時間內,城鎮居民本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在符合參保條件之日起30日內到關係戶籍所在地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規定繳納應由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
以後按時接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係,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每年繳費後享受待遇的有效期為12個月。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中斷參保處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一)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首次住院的,其起付標準為:
三級甲等醫院700元,三級乙等醫院500元、二級醫院及同等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一級醫院及同等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
當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20%。
(二)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累計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和經過批准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的費用合併計算,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2萬元起步,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規定比例支付(在國家和自治區尚未出台上述目錄和標準之前暫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照醫療機構等級和所確定的支付比例,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結算。
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個人自付比例三甲三乙二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線-4000元50%55%60%65%50%45%40%35%4001元-8000元55%60%65%70%45%40%35%30%8001元-12000元60%65%70%75%40%35%30%25%12001元-16000元55%60%65%70%45%40%35%30%16001元以上50%55%60%65%50%45%40%35%
(四)《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先由參保居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費用,餘額按本條第三款規定比例支付。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先由參保居民個人自付30%;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先由參保居民個人自付20%;在一級醫院住院治療先由參保居民個人自付10%。
(五)《診療項目目錄》中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用參保居民先個人自付30%,餘額按上述規定比例支付。
(一)參保居民從續保繳費之日起,實際參保繳費年限滿一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000元;以後連續參保繳費的,每滿一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2000元,所提高的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0元,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參保居民連續繳費年限逐年提高后,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二)參保居民從參保繳費之日起,實際連續繳費年限每滿三年的,所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在原享受的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2%,所提高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三)城鎮居民參保後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在重新辦理參保手續時,其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
未經批准轉往外地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致傷進行治療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傷進行治療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就診治療的;
(六)各種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的;
(七)近視眼矯正術的;
(八)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九)各種有價疫苗及接種費;
(十)治療先天性殘疾的;
(十一)按規定其他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居民參保當年,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以後每續保一年支付比例提高5%,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過90%。
因病需要轉往外地治療的,需由本市三級甲等定點醫院提出轉院意見,並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轉往外地同等級別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由所在旗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貪污、挪用、截留或侵占,違者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在辦理參保登記中,將不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
(二)為不符合條件的居民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在征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審核、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時徇私舞弊的;
(四)借職務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五)玩忽職守、違反財經紀律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重大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的;
(二)掛牌住院或冒名住院,將非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病種、藥品、項目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弄虛作假,套取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為參保居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診治時未認真校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卡,將非參保對象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和侵害參保居民利益的。
(一)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參保登記的;
(二)不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人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
(三)將本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卡轉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診、住院的;
(四)偽造、塗改處方及費用單據等憑證的;
(五)提供虛假醫療票據、病歷、用藥劑量等資料,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超劑量、超範圍購藥和過量檢查治療等套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以藥換藥(物)、轉賣藥品和檢查治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