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是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經淨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再生水廠、輸水管網、加壓泵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環利用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推進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及其他設施的投資建設,保障再生水的利用。
政府投資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再生水利用。對在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宣傳,普及再生水知識。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用水需求,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旗縣再生水專項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旗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應當做到廠網配套。再生水管網建設應當結合市政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第九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鼓勵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公寓以及綜合性服務樓;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中國小、大專院校、寫字樓和文化、體育設施;
前款所列建築物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鼓勵在經濟、技術因素比較適宜的,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和集中建築區,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再生水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經營單位,制定再生水設施保護方案。
第十三條 再生水應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用水指標要求等確定本市重點行業的再生水使用指標。單位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計畫和水量分配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減其相應的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下列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發電、冷卻、洗滌、集中供熱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水體、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鎮綠化、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築施工、公廁沖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十五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水契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實施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搶修。
第十六條 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統與自來水供水系統連線。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外表應當統一顏色、標識。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取水口、排水口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並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七條 再生水有償使用,實行市場調節價。再生水銷售價格按照低於自來水價格確定。
再生水銷售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以及社會資本投資的回報和收益。
第十八條 再生水用戶應當裝表計量。需要更換和移動計量設施的,應當經再生水經營單位同意並按設計規範施工。再生水計量應當逐步實現線上監測。
第十九條 用戶應當在用水繳費通知單確認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經再生水經營單位催繳逾期一個月以上不繳納水費的,可暫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戶繳清欠費後,供水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加強對再生水利用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管理,建立台賬,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規範,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確保再生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四)按照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有關再生水供水管線的信息;
(五)做好其他經營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危害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再生水利用設施;
(二)在再生水利用設施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線桿、傾倒垃圾、建設建築物或構築物;
(三)私裝、改裝、拆卸、倒裝、毀壞計量設施;
(四)擅自接入再生水管網,轉供、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或者改變再生水用途的;
(五)向再生水管網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危害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再生水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戶,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再生水利用設施或者在再生水利用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應當建設但是沒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後,沒有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限制使用其他水源,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將再生水管道與自來水供水管道連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五項規定,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的嚴重短缺已經成為制約城市發展的瓶頸。我市地處北方半乾旱地區,屬於嚴重缺水城市,再生水作為國際公認的“第二水源”,是我市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不但可以消除污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且相當於又為首府新添了一座大型水庫,對於提高我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可持續利用、實現分質分類供水,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二十八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再生水利用經費保障機制。經費問題是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推廣使用再生水的重要保障。條例第五條規定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
(二)關於再生水專項規劃編制。結合我市四個城區的供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的實際情況,市四區不再單獨編制再生水規劃。條例第七條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旗縣再生水規劃由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旗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關於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是推廣再生水使用的前提條件。一是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大專院校、寫字樓等,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在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和集中建築區,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二是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擅自占壓、拆卸、改裝、毀壞再生水利用設施等行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四)關於再生水的使用範圍以及水質標準。為實現分質分類供水,逐步減少地下水取用量,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而不使用的單位,核減其相應的用水指標,以法的強制性保障再生水利用;條例第十四條以列舉方式,規定工業用水、生態環境用水、市政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同時,為了確保用水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再生水經營單位供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
(五)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保障再生水利用措施落到實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水質不達標、未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解讀

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即將在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權威發布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敏,市政府副市長周強,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水務局、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集團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市人大、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市四區人大負責人、相關企業負責人參加發布會。
發布會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張曉帆主持。
發布會上,劉敏就該《條例》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周強對《條例》的推進落實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介紹,《條例》共28條,對再生水利用經費保障、利用設施建設管理與保護,再生水水質標準、再生水使用範圍、經營單位權責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上位法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將對緩解水資源短缺、促進水污染防治,用法律武器保護水生態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不但可以消除污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且相當於又為首府新添了一座大型水庫,對於提高呼和浩特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可持續利用、實現分質分類供水,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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