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滯貸款

呆滯貸款

呆滯貸款是指銀行非正常貸款的一種。指借款人所借銀行貸款在其資金營運中已不能正常周轉、經銀行確認在5年內不能全部收回的貸款。按貸款形式的主要原因歸類有: (1) 因企業兼併、合資聯營、轉讓、承包、租賃的貸款,債務不落實或債務已經落實但銀行近期內難以收回者;(2) 關閉、停產的企業和停建的未完項目所占用的貸款;(3) 各種有效抵債資產已不能抵償全部負債的企業所占用的全部貸款;(4) 其他呆滯貸款,除上述三類以外的其他近期難以收回的貸款,如城鎮個體工商戶還款來源或償還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近期內難以收回的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呆滯貸款
  • 條件:已逾最後還款期限
  • 性質: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
  • 規定財政部
區別,稽核,不良貸款,

區別

呆滯貸款是指已逾最後還款期限,但還沒有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
呆賬貸款則是逾期且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財務規定是逾期超過三年的可以按呆賬貸款處理。
這兩個主要是財務會計上的概念的區別,前者在賬上反映為資產,後者則全額計提壞賬了,所以會計上不反映為資產(或說資產已經為零了)。但從法律上來將都是到期未履行的債權,沒有實質區別。

稽核

一、檢查呆滯貸款劃轉是否及時,賬、據、表、卡是否相符。
二、認定是否準確、形成的原因是否查清,有無將不屬於呆滯貸款的劃為呆滯貸款。
三、呆滯貸款債務是否落實,有無應落實而未落實或虛假落實的問題。
四、借款單位是否制定了還款計畫,還款計畫是否真實,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否可靠。
五、對應收回的呆滯貸款是否按計畫如數按時收回,有無虛假收回問題。
六、對重新落實呆滯貸款債務的貸款借據,要檢查借據內容是否完整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辦理了擔保和抵押手續,擔保人(單位)是否符合條件。

不良貸款

銀行的主要資產是貸款。目前中國的銀行對貸款普遍採取如下分類方式: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但在部分銀行中,存在一種現象:貸款只要超過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為逾期。同時中國銀行界也採用了國際通用的信貸管理方法,將貸款按風險程度分類,為特定風險級的貸款作相應的準備金提取及其他手段。這套以風險為基礎的貸款分類方法即“五級分類法”。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後三者稱為“不良貸款”),它將貸款按實際償還可能性分別按不同比例足額提取呆賬準備金並專門用於貸款呆賬損失的核銷,並以貸款質量的升級為管理目標。
這種分類方法,界定的標準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准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係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準備金(還不到貸款總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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