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呂梁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是呂梁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以下稱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條納入考核的單位有(以下稱各被考核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煤炭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文物旅遊局、呂梁煤監分局、呂梁郵政管理局、市氣象局、市農機局、市交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國土局、呂梁公路分局、市糧食局、市工商局、孝柳鐵路公司、國網呂梁供電公司、地電呂梁分公司、呂梁民航機場管理局。
未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責追責”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做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安全生產考核納入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辦)負責實施。
第五條安全生產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六條市長擔任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位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完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嚴格落實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市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被考核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以下稱責任書),報市政府領導簽發下達。
市長簽發各縣(市、區)政府的責任書,各位副市長分別簽發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書。
各縣(市、區)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市交警支隊(市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制定,報分管副市長簽發下達。
第八條責任書內容包括:健全責任體系、推進依法治理、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安全預防、強化基礎建設、防範遏制事故。設立加分項、減分項和否決項,同時將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年度重點工作列入責任書中。
第九條各縣(市、區)政府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政府、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直接管理的下級單位和監管的中央駐晉、省屬、市屬有關企業,並對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指導和督查。
第十一條各被考核單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責任書內容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於下一年1月10日前報送市安委辦。自評報告作為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市安委辦負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方案,報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批准後,統一組織全市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以100分計。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單獨賦分,分值為10分,由市交警支隊下達工作任務,明確評分標準並負責考核,將各縣(市、區)政府考核得分於1月15日前報市安委辦。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單獨賦分,每項工作分值為5分,由市有關部門負責細化各縣(市、區)政府的工作任務並督查完成情況,提出得分意見。
市安委辦對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得分進行匯總,最終得分以滿分100分進行折算,並依據得分情況評定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市安委辦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六條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受到省政府及有關省直部門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0.5分;受到市安委辦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0.2分。扣分依據為考核年度內下達的通報。
第十七條各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決,考核結果評為不合格:
(一)煤礦、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消防等行業領域發生6人以上(含6人)責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較大事故瞞報、遲報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八條地方監管煤礦發生的事故,屬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市煤炭局、呂梁煤監分局和煤礦所在地縣級政府實行否決,如市屬煤礦發生事故,同時扣市國資委5分;其他行業發生事故的,屬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市有關部門和事故企業所在地縣級政府實行否決。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經市安委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及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並按相關規定計入各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成績中。同時抄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綜治辦、市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並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安委辦。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對各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市安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市安委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兌現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獎勵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對在安全生產考核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單位,視情節採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考核結果降低一個等次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政府、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未納入考核的其他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全市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和考核獎勵辦法》(呂政辦發〔2014〕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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