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級人民法院

同級人民法院是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內於同一級別設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國從中央到地方設四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所有的高級人民法院,所有的中級人民法院,所有的基層人民法院,均為同級人民法院。

同一級別的人民法院與上一級別的人民法院依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職權分工。同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彼此之間依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職權分工。同級人民法院各自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可依法移送管轄、委託調查、協助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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