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管轄

牽連管轄是案件管轄分類的一種。指在確定案件的審判管轄時,幾個同級法院所管轄之相互牽連的案件,可以合併由其中的一個法院審判。對此,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解決程式。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流竄作案的慣犯、累犯等,一般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規定:此類案件“由在其活動地區內完成對案件的偵查或調查的法院審理”。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審判管轄優先屬於首先開始審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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