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管轄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管轄與此案有牽連的訴訟案件。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吿增加訴訟請求,被吿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即由審理原當事人間案件的人民法院合併管轄。合併管轄的目的在於方便訴訟,簡化訴訟程式。條件:(1)案件之間有事實上、法律上的聯繫;(2)合併審理可以簡化訴訟程式;(3)是否合併管轄,由人民法院決定。

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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