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旨在進一步完善吉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就做好2022年大病保險工作有關事項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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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制度,促進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等檔案精神,現就做好2022年大病保險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病保險省級統籌管理機制  
以實行大病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切入點,推動基本醫保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先行建立大病保險省級統籌管理機制,明確各級醫保、財政等部門職責,促進大病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大病保險省級統籌具體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銀保監部門於2022年年底前另行制定。  
二、調整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  
根據我省大病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2022年我省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90元。  
三、調整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將我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調整為12000元,其中:城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脫貧人口(以下簡稱“困難人群”)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調整為6000元。  
參保人員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時,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報銷後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部分(包括城鄉居民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起付標準、醫保目錄中乙類個人先行自付部分)納入大病保險起付線統計口徑,超醫保支付標準部分不納入大病保險起付線統計口徑。起付線以自然年度累計計算。  
四、加強工作銜接  
調整後的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之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累計達到原起付標準的,繼續按原標準執行。調整後的困難人群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2022年度大病保險資金籌集工作,醫保部門要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針對今年疫情防控等影響信息系統調整困難人群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進度問題,系統調整期間仍執行原困難人群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確保待遇平穩銜接。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9日

內容解讀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聯合通知,2022年7月1日起我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調整為12000元,其中城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脫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調整為6000元,於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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