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邊境水域漁業管理規定
- 性質: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9]57號
吉林省邊境水域漁業管理規定是地方法規,於1989-09-14發布,同日生效。引言吉林省邊境水域漁業管理規定(1989年9月14日吉政發〔1989〕57號)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加強邊境水域漁業資源的管理、保護、增殖和合理開發...
《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列七章,五十三條(含附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適用於吉林省行政...
水面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水面和使用已確定給單位和個人用於漁業生產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第三章 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漁業的...
(1995年10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七號)第一條為加強松花湖攔網漁業的管理,保護松花湖漁業資源,促進漁業資源的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攔網漁業是指,利用松花湖的溝、汊、套子行養殖的一種漁業生產形式。第三條凡在松花湖水域從事...
(五)監督檢查邊境水域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圖們江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按照《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執行);(六)配合和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漁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七)對下級水政、漁政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水政、漁政監察的職權:(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廢止《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二、《吉林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刪除。
二是制定並採取了一系列養護管理制度和措施。全省重要漁業水域均劃定了禁漁區、禁漁期,同時組織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大力開展了漁業資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動,成效顯著,連續多年實現自然江河捕撈產量零增長。加強了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了吉林鴨綠江上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吉林查乾湖國家...
邊境水域捕撈許可證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到邊 境水域作業的,應按照自治區邊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捕撈船隻在大型水域作業期間,按照捕撈許可證的規定,船頭須標明所屬旗 縣漁船編號,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內捕撈。第十六條 無捕撈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漁業捕撈。第五章 資源的增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