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設立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問題的若干規定》在1990.09.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設立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問題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9.25
- 實施時間:1990.09.25
第一條 為加強設立企業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申請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的內資聯營企業和企業集團,必須按本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條 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公司,除國家和省人大、省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計畫經濟部門審批。
第四條 國家停撥或減撥事業經費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申請法人登記,須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簽署停撥或減撥經費的意見後,由同級編委(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由設立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設立鄉(鎮)、村集體所有制企業,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請縣(市、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 市轄區及縣級市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設立集體所有制企業,由區(市)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設立以安置待業青年為主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設立沒有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可直接向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條 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設立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經該單位同意後,由企業向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設立安置殘疾人優撫對象就業的社會福利企業,由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設立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性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縣以上科技部門資格審查,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三條 設立聯營企業和企業集團,經聯營企業和企業集團各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體改部門,由其會同經協等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和省政府對設立企業審批程式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集團、聯營企業和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供資金和財產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申請審批和登記時,其用於設立企業的資金,須經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 審批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批准。經審查批准的企業,審批部門應以正式檔案批覆。批覆檔案中應明確企業的經濟性質、註冊資金數額及來源,生產經營範圍及方式和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的編制定員等事項。
第十七條 經審查批准設立的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三十日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