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安徽省政府於1991年10月12日印發的地方法規檔案。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1]68號
【發布日期】1991-10-12
【生效日期】1991-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皖政[1991]68號
【發布日期】1991-10-12
【生效日期】1991-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皖政〔1991〕68號)
為使公司審批工作逐步規範化,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0〕68號文)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今後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審批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企業),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報國家經貿部審批。各級金融性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總行審批。
二、設立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全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集團),由設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組織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三、外省、市企業、單位來皖設立公司(企業),應持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授權各級經濟協作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審批。
四、國務院各部委在皖設立公司(企業),應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屬於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須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轉證明。
五、省直各委、辦、廳、局直屬的各類公司,由各主管部門直接審批。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應持有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的國有資產證明、財政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和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工資指標,以及批准檔案。
六、省直各委、辦、廳局在各地、市設立公司,應有省直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屬於省直公司的子(分)公司須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轉證明,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七、軍隊在皖設立公司(企業),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後勤部後生字〔1990〕228號檔案規定辦理。
八、設立的各類公司經營範圍涉及到國家政策、法律有明確歸口管理規定的,除主管部門批准外,還須經政府授權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基礎上,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進行審查,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後不予登記註冊的公司,一律不得開辦。
十、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序列的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不得開辦公司(企業)。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確有特殊需要的,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十一、負責審批設立公司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商有關部門制定審批設立公司的實施辦法,並報省政府備案。
十二、設立地方性公司的審批許可權,由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十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省下達的關於設立公司的審批許可權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