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四方坨子人民檢察院人事任免問題的決定

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四方坨子人民檢察院人事任免問題的決定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四方坨子人民檢察院人事任免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簡化專門人民檢察院人事任免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實際情況,對執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定”的精神,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決定,將四方坨子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以上幹部的任免,交由鎮賚縣人大常委會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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