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編報暫行規定

《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編報暫行規定》是一項由吉林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編報暫行規定
  • 條數:15
  • 性質:法規
  • 適用地區:吉林省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計畫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審核及執行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通知》(財庫[2001]12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是指由財政部門管理的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專戶資金。
第四條 採購單位應根據當年公布的《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目錄》(以下統稱目錄)和財政廳批准的年度收支預算編報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第五條 年度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要求  (一)報送時間和程式  採購單位收到批准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20日內,按當年公布的採購目錄細分年度預算,單獨編報政府採購計畫,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表》(以下統稱《計畫表》),本表一式兩份,單位留存一份,報預算主管部門一份,無預算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省財政廳;採購單位預算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匯總基層報表,在收到基層報表5日內向省財政廳主管業務處室(以下統稱主管處)和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統稱政府採購辦)分別報送《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匯總表》(以下統稱《匯總表》),並附所屬基層單位《計畫表》;主管處對預算主管部門《匯總表》進行審核,於收到預算主管部門匯總表5日內將審核意見和《計畫表》送政府採購辦。  (二)落實採購資金  採購單位在編報年度政府採購計畫時,要按照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確定採購計畫,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採購計畫。
第六條 臨時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要求  各採購單位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填報《吉林省省級臨時政府採購計畫表》,送政府採購辦審批。
第七條 月份執行計畫的報送要求:  (一)政府採購執行計畫按月份報送  各採購單位和採購單位預算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批准的省級年度政府採購計畫,按月報送政府採購執行計畫。具體報送程式按年度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要求辦理。  (二)按規定辦理控購手續  採購單位報送的月份執行計畫,應是本月份已確定要購置且採購資金已經落實的採購項目,按規定屬於專控商品的採購項目,應先行辦理控購審批手續。沒有控購手續,不能下達政府採購月份執行計畫。
第八條 政府採購辦按行業匯總各採購單位採購計畫,確定具體採購項目的實施時間和實施方式,報主管廳長批准後批覆各單位。
第九條 政府採購辦要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和採購計畫,對採購清單審核無誤後,確定具體採購方式和承辦機構。其中,屬於集中採購的項目,由政府採購辦向集中採購執行機構發出《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集中採購執行機構按要求組織採購;屬於分散採購的項目,由採購單位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列入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集中採購的,採購單位可向政府採購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審批表》,經採購單位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後,指定專人送政府採購辦審批,政府採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式批准後,下達《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批覆通知書》,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  採購單位採購活動結束後5日內,將採購情況隨同《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結果反饋表》報主管處和政府採購辦備案(有關表格附後)。
第十一條 各預算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預算單位採購預算管理工作,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操作辦法,特別是要儘快制定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的有關採購計畫的報送、審核以及所屬單位採購資金的管理制度,做好與財政部門及上下級單位之間相關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 採購資金的劃撥和結算程式按《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和《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市、州財政局和集中採購執行機構要於季度終了5日內,向政府採購辦及時報送吉林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並附軟碟。
第十四條 本規定(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編報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表》(略)
2.《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匯總表》(略)
3.《吉林省省級臨時政府採購計畫表》(略)
4.《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審批表》(略)
5.《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批覆通知書》(略)
6.《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結果反饋表》(略)
7.《吉林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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