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查乾湖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吉林省查乾湖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1989.03.2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環保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查乾湖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環保局
  • 頒布時間:1989.03.28
  • 實施時間:1989.03.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查乾湖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環境保護局負責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保護區設吉林省查乾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對保護區的具體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凡在保護區內外從事與保護區有關的生產經營、教學科研、旅行遊覽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未經管理局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獵取和採掘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內屬於國家和省級保護對象的野生動植物,一律不得獵取和採掘。
在保護區內進行生產經營,以及在保護區外利用保護區內的資源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保護的前提下進行。
第六條 從事與保護區有關活動的單位與個人,均有保護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對在保護與管理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活動中有突出貢獻者,由管理局及有關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為保護保護區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局應根據該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地確定經濟魚類禁止捕撈期、禁止捕魚區及禁止採掘野生植物期,並通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保護區內排放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有害的污染物和廢棄物。已經排放或超量排放污染物和廢棄物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
第九條 進入保護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並遵守保護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到保護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活動的單位,應提前提出活動計畫,經管理局批准後,方可進入。科研、教學活動結束後,其單位應將取得的成果材料副本送交管理局一份。採集標本的,應向管理局繳納標本費。旅遊活動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
第十條 利用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從事經營性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和水資源費,並按省的有關規定繳納其他自然資源保護費。
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開發建設要經過科學考察,作出全面規劃,通過論證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進入保護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損壞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及服務設施。如有破壞和損壞的,管理局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以其相當於損失價值百分之十以內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管理保護工作中所取得的收入必須用於保護區的自身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款、第七條規定的,由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不同給予警告、賠償損失的處罰,並處以其損失價值百分之三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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