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17
  • 實施時間:2013.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維護與使用,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利用視頻監控設備和技術,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部位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處理的系統。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信息化、質監、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規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並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九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單位的要害部位;
(二)電信、郵政、金融單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製、生產、銷售和儲存危險物品單位的要害部位;
(四)能源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單位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鐵路、輕型軌道的要害部位;
(六)重要科研單位、學校和幼稚園、醫院、旅遊景區、公園、機場、碼頭(港口)、邊境口岸、車站、停車場的要害部位;
(七)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客運車輛和客運輪船等大中型公共運輸工具的要害部位;
(八)文化體育場所、廣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會展場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大中型商業網點、大中型餐飲場所、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醫院、療養院等醫療機構的病房;
(二)旅館、賓館的客房,娛樂活動場所的包房;
(三)集體宿舍房間;
(四)公共化妝間、試衣間、更衣室、休息室;
(五)公共浴室、公共衛生間;
(六)金融、保險、證券機構等可能泄露個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七)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能夠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的部位;
(八)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已合法安裝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確因特殊情況的需要不能保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可以重建或遷移該系統,但應當保證重建或遷移後的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廣場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場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所需費用列入同級政府預算。
在前款以外的場所和部位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所有者與使用者約定建設、使用的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場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負責。
第十三條 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其所在的建築物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技術要求。建設單位根據監控目的、範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採用不同等級的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選擇合格的產品以及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單位。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建設單位指定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的產品以及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護單位。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自系統建成並試運行30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系統設計技術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
備案可以通過信函、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
公安機關受理備案之日起15日內,應當實地查看並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需要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的,拆除單位應當在拆除前7日內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信息系統的存儲資料。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和規定的部位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識。採集設備的位置及採集範圍應當符合系統設計的技術要求,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章 維護與使用

第二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使用單位自行維護,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維護。
第二十一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應急處理制度;
(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存儲期不少於15天;
(三)對信息資料的錄製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定期檢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阻礙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二)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三)刪改、隱匿、毀棄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記錄;
(四)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
(五)非法傳播、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向境內外組織、個人提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七)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發現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可疑的違法犯罪行為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料。
第二十五條 司法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需要複製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司法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認,社會組織、個人確需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第二十八條 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批准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使用、保密制度。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建設;逾期未建設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和相關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妨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造成危害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要害部位是指財務室、危險品儲藏室、貴重物品存放室、保密室、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等容易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場所和部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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