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工作考核辦法

為加強對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監督工作的指導,調動系統監事會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監事會在促進供銷合作事業改革發展中的監督作用,吉林省供銷合作社根據《吉林省供銷合作社條例》《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章程》和《吉林省供銷合作社關於加強監事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工作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供銷合作社
全文
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監督工作的指導,調動系統監事會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監事會在促進供銷合作事業改革發展中的監督作用,根據《吉林省供銷合作社條例》《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章程》和《吉林省供銷合作社關於加強監事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省社”)監事會對各市(州)、縣(市、區)供銷合作社監事會工作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公開、合理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總社、省社有關工作部署,以政治建設、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為重點,紮實推動完善機構、監督檢查、調查研究等工作。
第五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第六條 考核工作在省社監事會領導下進行,具體考核工作由省社監事會辦公室執行。
第七條 省社監事會辦公室應圍繞監事會全體會議部署的各項任務、省社監事會下發的年度工作要點開展具體考核工作。
第八條 考核以系統監事會工作總結、組織建設調度、社情民意信息報送、調查研究等為基礎,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監事會組織建設情況(15分)。重點考核監事會領導機構建設及人員配備情況,監事會辦事機構建設及人員配備情況。設立監事會的5分;配備監事會主任的4分;設立監事會辦事機構的3分;監事會辦公室主任專職的3分,兼職的2分,未配備監事會辦公室主任但有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2分。
(二)監事會制度建設情況(15分)。重點考核監事會制定、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情況和制度落實、執行情況。有制定、完善、創新相關制度的8分,嚴格落實、執行相關制度的7分。
(三)監事會調查研究情況(20分)。重點考核調研報告數量和調研成果運用。完成省社專題調研課題並報送調研報告,每個課題5分共10分。調研報告被省社監事會評為一等獎的10分,被評為二等獎的8分,被評為三等獎的6分。
(四)監事會社情民意信息(20分)。重點考核社情民意信息員報送信息的數量和信息發揮建言獻策的效果。全年報送信息數量1至5條的2分,6至10條的4分,11至20條的6分,21至30條的8分,31條以上的10分。報送的信息被省社監事會簡報採納的10分,與監事會工作有關的6分。被考核單位人員為省社監事且發揮建言獻策作用較好的5分。省社社情民意信息聯繫點監事要充分發揮建言獻策作用,積極報送信息,省社監事會可酌情另行加分。省社監事會對省社監事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情況,可提請監事會全體會議適當增加或除名省社監事。
(五)監事會履行職責情況(30分)。重點考核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和指導下級社及直屬企業監事會發揮監督作用的情況。省社監事會辦公室根據系統監事會報送的信息和工作總結,結合日常工作情況,予以客觀評價。履行監督職責較好的15分,效果一般的10分。指導下級社及直屬企業監事會發揮監督作用較好的15分,效果一般的10分。
(六)工作成績突出,酌情加分。調研工作被評為優秀組織獎的5分;調研報告被省社監事會簡報採納刊發的5分;建言獻策被上級供銷合作社、屬地黨委政府、本單位理事會採納並發揮有效作用的5分;承擔省社重點工作任務的1至5分,完成較好的5分。有其他突出成績或創新工作方法的,省社監事會辦公室可酌情加分。
第九條 被考核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要求,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社監事會辦公室提供年度相關數據和材料,確保數據真實準確。逾期提供或未提供的視為未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省社監事會辦公室負責考核評分,提出考核結果建議,由省社監事會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省社監事會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被考核單位授予監事會先進集體稱號,並在省社年度工作會議上進行表彰。對評為較差的進行約談並通報屬地黨委政府。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實行部分工作一票否決制。監事會主任未配備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開展監督工作不力,造成社有資產流失的,或產生負面社會輿論的,或因工作不力被除名省社監事身份的,評為較差等次。
第十三條 無故不參加省社監事會組織的全省監事會主任培訓班、監事會全體會議等重要會議的,不得評為優秀和良好。情節嚴重的,評為較差等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社監事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省社監事會辦公室提請省社監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監事會工作考核辦法》(吉合監字〔2021〕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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