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5
  • 實施時間:1998.01.01
經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人應按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如實申報投資財產。對違反本辦法,隱瞞財產真實情況騙取商檢機構鑑定證書的,由吉林商檢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並可處以有關商品總值5%、20%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塗改商檢鑑定證書的,由吉林商檢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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