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