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5
  • 實施時間:1997.08.15
經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條修改為:“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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