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6年8月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1996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8月08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文號:吉林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6號
公告,全文,

公告

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吉林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由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6年5月30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996年7月18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1996年8月8日

全文

吉林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批監督,規範審批監督程式,確保預算的有效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預算年度市本級預算的審批監督。
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對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審,協助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部門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 預算草案應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得列赤字。
預算收入的編制,應貫徹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相適應的原則;按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統籌兼顧,在保證農業、教育、科技等重點支出適度增長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預備費應按國家規定比例結合當年實際設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派員提前介入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及時了解預算草案編制情況。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編制說明、預算表等有關的詳細材料。
第十條 預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草案遵守執行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草案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及收支依據;
(三)預算收入適度增長及應列盡列情況;
(四)預算支出結構情況;
(五)預備費設定情況;
(六)上年結餘資金支出安排情況。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應提交預算表等有關材料。
預算草案及預算表等檔案材料,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提交大會籌備處。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作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提交全體代表審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本級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積極組織預算收入,保證應收盡收;嚴格管理預算支出,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法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將應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國庫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
市本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第十八條 預備費須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一次動用100萬元以上預備費的,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遇有下列預算收支變化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一)預計預算收入總調減額超過預算額3%的;
(二)預計預算支出總增加額超過預算額3%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指標的;
(四)支援農業生產、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支出預算預計需要調減的;
(五)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實現額預計需要調增3%以上的;
(六)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預計需要調增5%以上的;
(七)增加預備費的。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預算執行的重點事項,責成審計部門及時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調查的結果。
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每一季度終了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預算執行情況,並及時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結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需要進行預算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審,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說明及有關的詳細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貼以及上級專門規定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預算收入超收部分原則上留作下年使用。確需安排當年支援農業生產、彌補城市設施建設、人民生活、教育和科技預算內項目的增加支出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使用,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決算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及時編制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算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超收部分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對決算草案進行初審,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並提交有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決算草案及有關的詳細材料。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應提交編制說明、決算表等有關材料,並同時提交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專門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專門調查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改變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擅自減征、免徵、緩徵或者擅自截留、占用、挪用預算收入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擅自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預算收入的,由預算收入徵收部門責令改正,並由上級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能履行職責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預算審批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