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遼寧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在1999.07.29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廢止《條例》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並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十三屆〕第十一號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廢止時間:2019年1月1日
廢止決定,條例內容,

廢止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十三屆〕第十一號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11日
《條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了做好預算、決算的審查批准工作,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批准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其具體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檢舉、揭發和控告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預算審批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對與預算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材料。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15日前,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並及時提供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收支總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預算支出情況表,以及預算草案說明書。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二)預算收入是否與本省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應,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都納入了預算;
(三)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農業、教育和科技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專項資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預備費是否按國家規定比例設定;
(五)實現預算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六)其他重要問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作關於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供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關於本級預算的決議草案,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出席會議的代表,決議草案提請大會會議表決。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上報國家的按“類”、“款”分列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收支預算表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預征,有無截留、占用、挪用、拖欠、隱匿收入;
(二)預算支出執行情況,是否及時,足額撥付,用途、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三)預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況,有無將預算內資金有償使用,有無將上級專項補助的款項擅自改變用途,有無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四)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需將本級預算超收部分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首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增加農業、教育、科技和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並將使用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需將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和社會保障支出調減時,或將基本建設支出調增10%以上時,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專項調查,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批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屬於預算調整,省人民政府必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預算調整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和措施;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關於預算調整的決議;
(三)預算調整決議由省人民政府執行,並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章 決算審批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舉行會議,審查批准上年度本級決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15日前,提交本級決算報告及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包括:按“類”、“款”分列的決算收支總表、調整後的收支預算情況表和決算草案說明書。同時將一級預算單位收支決算表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批准本級決算的前一次會議上,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情況;
(二)預算調增調減及平衡情況;
(三)上級專項撥款、稅收返還及補助款項的管理情況;
(四)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否作了糾正,不能糾正的是否作出了說明。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查意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做出關於決算的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法定程式提交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草案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糾正意見。不予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或決定,給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質詢,要求其作出檢查,直至撤銷職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檢舉、揭發和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監督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聽取和審議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批監督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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