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城市中建築工程、拆遷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封閉圍擋、設立警示標誌,採取防塵、除塵措施。禁止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和運輸,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中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定和《吉林市環境衛生管理細則》及市里其他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規定,即行廢止。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十四屆四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140號令)將第十七、十八條修改合併為一條,即:第十七條:新建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配齊環境衛生設施,併到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新建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環境衛生工作須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八)項...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放射性固體廢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水體清洗車輛。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酸液、鹼液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第三十六條 ...
市區和城鎮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醫院垃圾應採取焚燒的辦法處理。第二十三條 運輸、貯存、使用劇毒物質和放射性物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污染環境。處理此類物質時,必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第四章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項目都必須...
《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在2007.08.2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已經2007年8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屆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以下簡稱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暫行管理辦法》(第72號令)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收運、消納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日常工作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已經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於2015年12月15日通過,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於2016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
2014年8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吉政辦發〔2014〕32號印發《關於吉林省生態城鎮化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主要任務是:保障生態功能,科學構建生態城鎮化形態格局;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強生態城鎮化產業支撐;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城鄉環境;加強區域生態工程建設,保護生態環境...
《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發布的辦法。公告 《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屆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創建整潔、優美...
業主產生的建築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運或者書面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清運。業主自行清運的,應當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書面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業主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水、電、氣、熱費用價格,按照《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
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1981年10月23日吉市政發〔1981〕144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把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好,更好地貫徹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單位和個人,在市區範圍內(包括郊區)新建、改建、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