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清算

合營企業清算是合營企業解散後,結束其未了事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並分配合營企業剩餘財產等程式的總稱。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應在企業清算委員會的安排下進行。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由董事會提出,並報經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清算委員會組成後,要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訂清算方案,並按清算方案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如有剩餘財產應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結束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上報外資管理機構,並辦理營業註銷手續。結清上封的帳冊及檔案由中方合營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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