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投資

償還投資是建國以來,我國基本建設投資一直實行財政撥款的辦法。1979年由撥款改為貸款。投資貸款是由國家提供貸款資金,交給建設銀行按照信貸方式,進行分配和管理。貸款對象限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還款能力的國營企業。貸款確定後,銀行和貸款單位要簽訂契約,明確還本付息期限。所以,償還投資就是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單位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
一、新建企業在契約規定的還本付息期內,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占用費和投產後的應上繳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二、現有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投產後能夠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其還款來源比照新建企業的辦法辦理,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改建、擴建項目,除將貸款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占用費留給企業外,再按新增固定資產占全部固定資產的比例提取相應的利潤,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三、對於生產稅大、利小產品的企業,用上述資金償還貸款有困難的,經省級財稅部門審查,報財政部批准,在還本付息期間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
四、對於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提前還本付息的,在契約規定的還款期內,各項還款資金仍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職工福利: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由企業用更新改造資金和企業基金歸還,不得擠入成本。
五、基本建設收入應交財政部分可免於上繳,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以上是國營企業償還投資的方式。對於利用外資企業,如合營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中途不能退股,合營期滿,解散清算,拆股分資、一次全部還清投資。如經營虧損,以資本抵扣虧損後的淨額償還。如資本淨額不夠抵補虧損,按法律規定進行清算。此外,購買本企業自己發行的到期股票及債券。也是一種償還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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