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回

投資收回指借款單位的建設資金運動的第四階段,即最後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建設單位用投資借款購建的財產交付生產或使用後,其所支出的投資不能核銷,未經批准不得豁免,應同待核銷資金一併結轉生產或使用單位。這樣,建成資金和待核銷資金就轉化為結算資金。待生產單位償還借款(即投資收回)後,建設資金運動才告結束。

經批准豁免歸還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用投資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其所支用的投資借款,不再由使用單位歸還,而應等待豁免。按規定根據批准數豁免借款後,建設資金運動即告結束。在這一階段,建設單位的建設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同時減少。資金來源是投資借款減少; 資金占用是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或待豁免投資借款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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