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制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制度是1986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和頒發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合營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頒發的有關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制度,結合自己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並報主管部門、財稅部門備案;合資各方按照協定規定期限繳足各自的出資額,由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由合資企業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合資企業在正式投產生產前發生的人工費、職工培訓費、差旅費,可列作開辦費;投資後,每年可按不超過20%的比例進行攤銷;合營期間,合營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抽回其投入資本;合營企業應依法繳納各項稅款,稅後利潤扣除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基金、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後的淨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合營企業宣布解散時,應參照中外合營企業解散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做好清算工作,各項帳冊由中方合營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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