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清算審計是對合營企業解散時的清算會計報表及清算結果的審計。合營企業終止合營契約,宣布結束生產經營活動,合營企業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監督清算。清算會計報表、經中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審查,並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審查的主要內容:(1)對清算前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方案進行審核,查明資產負債表上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是否真實,財產作價是否合理,計算是否正確,清算方案是否經董事會會議通過;(2)對清算財務收支和損益帳目進行審核,著重查明財產物資的處理、應收款項的收回、應付款項的清償、清算費用的支付是否合規;(3)對審查清算會計報表進行審核。主要審查剩餘財產的分配是否合理合法,清算後資產淨額超過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增值部分和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淨額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匯往國外時是否依法繳納應繳所得稅;(4)對清算結束報告進行審核,查明是否及時辦妥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