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動

司法能動,亦稱“能動司法”、“積極司法”。“司法克制”的對稱。司法機關應當避免機械司法,不得拘泥於法律條文的限定,應以解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為宗旨來靈活地運用法律。司法能動意味著承認與鼓勵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並允許法官在適當時機“超越法律”。司法能動由於賦予了法官以較大的裁量權力,對傳統法治理念構成了衝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能動
  • 別名:能動司法、積極司法
  • 定義:法機關應當避免機械司法,不得拘泥於法律條文的限定,應以解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為宗旨來靈活地運用法律
  • 類型:法學術語
定義,與司法能動主義的比較,特徵,利弊,決定原因,具體實踐,

定義

能動司法,即主動、積極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積極配合黨和國家的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主動、積極地適用法律裁判案件,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司法公平與正義。司法解釋是能動司法的基本領域,司法解釋的能動性也是能動司法的重要原因。堅持能動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落到實處。

與司法能動主義的比較

外國的司法能動主義與中國目前倡導的能動司法還是大有不同的。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是指司法機構在審理案件的具體過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從成文法的字面含義進行司法解釋的一種司法理念以及基於此理念的行動。當司法機構發揮其司法能動性時,它對法律進行解釋的結果更傾向於回應當下的社會現實和社會演變的新趨勢,而不是拘泥於舊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產生不合理的社會後果。因此,司法能動性即意味著法院通過法律解釋對法律的創造和補充。司法能動主義者的法律方法一般具有四個特點:一、在法律解釋中超越立法者意志;二、司法面對現實,而非面向歷史,反對受制於先例;三、法官造法;四、追求實質正義、程式虛無主義。

特徵

我國能動司法的特徵有: 一、我國能動司法具有實施的統一性。我國人民法院所實行的能動司法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它在全國法院得到有系統地組織和實施,有自上而下的監督和指導,它不同於西方司法能動主義依賴於個別法官的自由選擇和法官造法,完全可以避免結果的混亂;二、我國能動司法強調社會矛盾的化解。相對於西方對裁判方法的過份追求,我國能動司法更關注審判方式和工作作風的改革。能動司法在審判活動中要求法官選擇最恰當的辦法和時機、運用正確的方法妥善處理糾紛,高效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而非過分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釋。三、我國能動司法強調法律的統一適用。我國能動司法在法律適用上更加強調審判監督指導機制和司法解釋的作用,強調加強對新類型案件、疑難複雜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連鎖性案件的監督指導,強調凡屬適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難問題,及時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指導,強調統一司法尺度,規範裁判標準,而不鼓勵法官個案的造法活動。

利弊

能動司法之優勢在於彌補法律之缺陷,提高審判機關對於複雜變化的社會的適應性,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經濟發展。其弊端在於,法院容易違背其中立原則,增加了審判機關濫用權力的風險,為社會輿論、官僚權勢、金錢權勢干預審判提供了政策的可能。

決定原因

能動司法,是由社會發展變化決定的。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體制及社會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政府職能也隨之變化,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範圍不斷擴大,法院真正成為社會公權力裁判最後一關。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初期,法院對一些糾紛的解決依賴於行政權力,離開行政機關難以判決和執行。比如,原來的醫療事故由醫療行政部門處理,房產糾紛由房管部門處理,人民法院往往不予介入,相關案件不予受理。改革之後,這些社會關係的最終裁判權轉移於法院,社會向“小政府,大社會”方向發展,行政管理許可權的縮小和法院管轄範圍的擴大此消彼長,法院已告別了可以宣布某些案件不予受理的時代。這個過程尚未終結,法院應適時跟進,裁判時代賦予法院管轄的案件。
能動司法也是世界各國現代司法的基本趨勢。二戰之後,大陸法系國家興起自由法學,主張法官審判應根據社會發展進行價值判斷,否定概念法學只把法院當作運用法律和法律構成的機器的做法,以保證原有的法律適用於新情況並有所發展。英美法系興起動態的法解釋學,倡導靈活運用以往判例法規則並在審判中不斷發展。我國近30年司法審判實踐中,能動司法也在不斷發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同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釋檔案,是能動司法解釋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法官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將法律條文與個案對接、調適,進一步找出裁判案件的依據,保證了法律的正確適用。法律既然是對以往經驗的歸納和總結,而社會發展經常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立法不可能隨時跟進,就需法院能動司法予以解決。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判決,又會積累立法經驗,成為立法的實踐基礎。
能動司法,也是由我國司法的人民性決定的。我國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的審判機關,其活動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因此,司法工作的宗旨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從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進行司法活動,就必須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基礎,進一步貫徹落實好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

具體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院在能動司法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績。最高人民法院自1987年起對案例指導制度進行了探索。案例指導制度雖不同於判例制度,案例確認的規則雖不具有判例法的法律效力,但由於案例的正確性,具有事實上的法律效力,案例起到了審判指導作用。同時,有的地方法院積極探討將善良風俗引入司法裁判,比如節假日不上門強制執行,法律文書張貼不覆蓋對聯,“紅”“白”事不上門送開庭傳票、不開警車上門,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踐證明,執法為民,能動司法,才能受到人民民眾的擁護和支持。
能動司法,適用於公私法不同的領域,不僅涉及民商事案件,也涉及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訴訟,但在公私法上的要求不同。比如刑事審判,應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無罪推定原則,而民事訴訟,法官不得以法無規定拒絕審判。公法案件,法院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其能動司法主要表現在對現行法律的司法解釋。民事案件,即使法律沒有規定,法官也必須以自己如果作為立法者將如何規定為依據作出規範選擇並裁決案件,否則,糾紛得不到解決必使社會秩序發生混亂。
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呼聲,是能動司法的必要保證。法莫大於人情。這裡所說的人情,與徇情枉法中的“情”不可同日而語,而是指社會公眾的反映。司法工作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就需對司法工作進行價值衡量與道德評價。人民民眾擁護與否,對法院工作滿意與否,是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標準。法院工作不是單純地裁判案件,要從社情民意出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釋工作中,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主動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專家意見,關注學術研究中的不同意見,遇有重大疑難問題,也主動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保證了司法解釋的質量和案件的公平判決。
能動司法,必須嚴格遵守司法程式。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證。因此,決不允許以能動司法為理由超越辦案程式的規定審判案件。必須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必須按訴訟法規定作出判決。超越法定程式,不僅不是能動司法,而且是破壞法治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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