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

司法克制,“司法能動”的對稱。指司法機關應嚴守法律界限,在裁判案件時以法律的條文字義為基本出發點與歸宿,裁判的社會效果以及道德正當性不在其考慮之列。司法克制因其對裁判的合法性的嚴格要求,可能會導致司法機關作出缺少社會可接受性的判決結論,在實踐中較易轉變為司法的形式主義、概念主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克制
  • 對稱:司法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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