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査制度

司法審査制度是“違憲審查制度”之一。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式對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憲法提出質疑、進行審查和裁決的一種制度。在19世紀首創於美國。論據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行為都不得和憲法相牴觸。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行為都不得和憲法相牴觸,根據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機關應是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和保持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合適機關,一旦議會立法或行政行為與憲法相牴觸。就可以宣告該項立法或行政行為違憲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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