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台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1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10-10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生效日期】1996-10-1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台州市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10月10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健身活動;豐富和繁榮我市民眾體育生活,規範體育經營活動,促進體育市場健康發展,保護體育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委有關體育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以商品、服務形式進行經營的活動,包括各類體育健身、娛樂、競賽、培訓、表演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體育項目包括:
(一)省以上(包括國際)運動會設定的體育競賽項目;
(三)省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列入體育經營活動的其他體育項目。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項目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興辦適宜本地發展的、國家法律法令允許的、健康有益的各類體育經營活動。
第六條 興辦體育產業應堅持以體為本、總體規劃、合理布局、正確引導,以適應社會對體育消費的實際需求,促進體育市場的培育和繁榮。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體育市場管理委員會,加強對體育市場管理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和管理許可權
第八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轄區內的體育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公安、消防、稅務、物價、衛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體育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和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
(三)按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審批體育經營項目,核發體育經營許可證和體育活動批准書;
(四)職查、監督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為體育經營者提供體育技術諮詢,培訓體育經營管理專業人員,為一次性體育活動經營者提供組織編排等服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範圍內(椒江、黃岩、路橋)申辦下列體育經營項目,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核、發證、批准和管理。
(一)市級(地)以上所屬單位和部隊申辦的體育經營項目;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涉外機構申辦的體育經營項目;
(三)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申辦的體育經營項目;
(四)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稱的體育經營項目。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項目,由市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證、批准和管理。各縣、市如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稱的體育經營項目,需報台州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准後仍由各縣、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外地以市(地)級以上名義來台州境內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 需先經台州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證,並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經營。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市(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體育經營項目,需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申辦條件和程式
第十三條 體育市場管理實行體育經營許可證和體育活動批准書制度。
第十四條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等規定的適宜體育活動的場所;
(二)體育場地和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體委及有關部門頒布的技術標準;
(三)有經過崗位培訓、具備體育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四)省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申辦體育經營機構,需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申辦報告書;
(二)機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地和房屋使用證明;
(四)體育設施、設備資料;
(五)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機構章程或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經營射擊項目,還需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 申辦一次性體育活動,需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辦報告書;
(二)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方案;
(三)體育活動場地的情況說明及使用證明;
(四)舉辦體育活動的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六)主辦、協辦單位或舉辦者個人情況的證明。
第十七條 對申辦體育經營機構者,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送公安、衛生、文化、教育、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查。相關部門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答覆,並送交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批准的,發給《體育經營許可證》,對不批准或暫不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持《體育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註冊手續,併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範圍的,還應依法向衛生和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衛生許可證》和《治安許可證》。
第十八條 對申辦一次性體育活動者,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辦報告的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批准的,發給《體育活動批准書》,並將批准書同時抄送公安、稅務部門;對不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體育經營單位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經營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年度審驗證手續。
第四章 經營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因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並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檢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二條 體育活動場所不得從事淫穢、封建迷信和賭博活動。
第二十三條 體育市場經營者有維護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會公德行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有保證體育經營活動場所安全、衛生和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舉辦各種體育競賽或表演的單位或個人,應對參加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觀眾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開展各種體育活動,需要開展廣告業務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廣告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體育市場管理人員持執法證件執行公務時,經營者有主動配合、出示證照、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不得阻礙和拒絕檢查。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公平交易、明碼標價和依法交納稅款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體育市場經營者應按規定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體育市場管理費,用於體育市場管理和體育事業的發展、體育市場管理費的收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核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有益人們身心健康的優秀體育競賽、表演及其它體育經營活動,各級人民政府予以鼓勵、支持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和秉公執法、廉潔公正,為本地體育市場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並責令其補辦報批手續;對體育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活動內容、時間、地點或違反體育市場管理其它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體育市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工商、公安、文化、教育、衛生、 物價、消防、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分別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體育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