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權人是有資格召集股東會的人。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決議公司重大事項的最高決策機關。召集股東會是件複雜且重大的事情,必須要由有一定能力的人或組織為之。一般而言,董事會作為公司代表是當然的召集人,它不僅有權而且有責任召集股東會。如股東常會,法律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必須召集一次,不召集或拖延召集的,要被處以罰款;在公司出現虧損達一定程度時,董事會應立即召集股東臨時會。此外,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作為公司的監察機關,在其認為必要時,也可召集股東會。若法院根據其派出的檢查人的報告,認為必要時,可命令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監察人必須召集,否則要被處以罰款。連續一定時間持有公司一定股份數的少數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在一定期限不通知召集時,少數股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自行召集。除此,清算人在清算事務範圍內,認為必要時也可為召集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召集權人
- 對象:股份有限公司
- 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人
- 領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