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債權人會議

清算債權人會議(亦稱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在特別清算程式中維護共同利益的決議機關。

股份公司在解散過程中,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均應按公司法規定實行清算。法定清算程式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類。普通清算是指按法定程式由公司自行進行的清算。特別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的過程中存在顯著的障礙,或資產、負債狀況不符,債務超過實有資產,由法院出面干預、強制執行,有債權人會議參與的清算。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參與清算,是特別清算的基本特點之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一般屬於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過程中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有表決術。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聽取清算人的報告;決議是否贊同清算人的特定行為;審議和表決清算人提出的有關協定;選任和解任監理人;通知有優先權或別除權的人列席會議,徵詢其意見,等等。在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均有表決權,表決權的票數由債權的金額比例決定。一般來說,表決應有過半數債權人參加,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所做出的決議方能生效。債權人會議的議決事項,應正式記錄後分送債權人、清算人、公司和法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清算人執行。若實際上不可能執行,則特別清算依法轉為破產程式,由法院宜告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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