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式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發出清算公告,償還債務、分配剩餘資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最終結束公司所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法定程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對財產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程式如下:第一,根據有關規定,章程和法律選任或選派清算人,並組成清算委員會。若是特別清算,還應召集債權人會議和選任監理人與檢查人。清算人是在法院的嚴格監督下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的具體執行者,代表公司擁有廣泛的權利。第二,清算人或清算委員會清總公司財產,發出清算公告,通知債權人在限定期限內申報其債權,並召開股東會和債權人會議及其他會議研究有關事項;然後處理公司財產,包括回收債權、抵押、出租的財產,拍賣現有財產,將公司全部作價成現金,根據債權人的先後次序償還債務;最後在優先股和普通股之間根據發行時各類別股票所規定的條件,分配剩餘資產。第三,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或清算委員會應提出清算報告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帳明,經國家授權部門確認的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驗證,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分別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法院以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並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結業登記,宣告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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