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而違背職務罪

受賄而違背職務罪,是指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因而違背職務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僅以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的行為人為限。行為人必須先有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的行為,後有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2)本罪的行為為實施違背職務的行為,包括一切違背行為人職務上應盡職責的作為與不作為。即實施具有義務違反性的職務行為。(3)行為人必須故意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並且明知所實施的職務行為違背職務上應盡的義務。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其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的前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至於收受賄賂的行為,並不一定先於違背職務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先有要求或期約,即使在實施違背職務的行為之後收取賄賂,仍可構成本罪。如果先有違背職務的行為,事後才索取賄賂,則不屬於因受賄而實施違背職務的行為,因此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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