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背職務之受賄罪是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公務員或仲裁人為限。公務員是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仲裁人指雖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但在他人的爭議中,依法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人。(2)行為人必須對於職務上的行為,實施本罪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3)本罪的行為客體是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賄賂或其他不法利益須與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的密切聯繫,即前者必須是對後者的“相對給付”。(4)本罪的行為有三種,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人只有要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要求指行為人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的行為。期約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雙方就所期待的事項達成約定,從而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5)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屬於職務範圍,而且對所要求、期約或收受的賄賂或其他不法利益是自己職務行為的對等給付有所認識,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