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背職務之受賄罪

不背職務之受賄罪是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公務員或仲裁人為限。公務員是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仲裁人指雖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但在他人的爭議中,依法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人。(2)行為人必須對於職務上的行為,實施本罪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3)本罪的行為客體是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賄賂或其他不法利益須與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的密切聯繫,即前者必須是對後者的“相對給付”。(4)本罪的行為有三種,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人只有要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要求指行為人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的行為。期約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雙方就所期待的事項達成約定,從而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5)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屬於職務範圍,而且對所要求、期約或收受的賄賂或其他不法利益是自己職務行為的對等給付有所認識,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職務上的行為指依據法律、行政規章或服務規則的規定,屬於行為主體職權範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本罪的職務行為僅以不違去去墓擔背職務上所應盡的義務為限,因此本罪所說的“職務上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不具備義務違背性的職務行為。府霸習這種職務乃匪重茅上的行為不僅包括現時棄恥擊的職務行為,也槳兵包括過去或未來的職務行為。賄賂指金錢或其料遙辣他可以用金錢折算的財故喇舟物,其他不正當利益指賄賂之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的有形或無形的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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