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未遂,是指受賄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徵是:(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分受賄罪未遂與預備的根本標誌。受賄罪是雙行為犯,犯罪構成中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私利的手段行為和接受或者索取賄賂的目的行為,行為人無論是先開始實行手段行為,還是先開始實行目的行為,均為受賄罪的著手。(2)犯罪未得逞,這是受賄罪未遂與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誌。(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受賄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分受賄罪未遂與中止的根本標誌。
關於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相區別的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行賄人是否作出利用職務之便為受賄人謀取利益的承諾為劃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受賄人作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承諾的是受賄罪既遂,反之是受賄罪未遂。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受賄人是否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為標準,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的是受賄罪既遂,反之是受賄罪未遂。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受賄人是否收受到賄賂作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標準,受賄人收到賄賂的是受賄罪既遂,反之是受賄罪未遂。中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採用第三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