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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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021年4月26日,國家安全部公布《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2021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下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監督管理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條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監督管理責任:
(一)根據主管行業特點,明確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要求;
(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制定主管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名錄、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三)指導、督促主管行業所屬重點單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行業管理責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互通、情況會商、協同指導、聯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提高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二)加強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管理,落實有關安全防範措施;
(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涉及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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