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

《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在2002.03.13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
  • 頒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頒布時間:2002.03.13
  • 實施時間:2002.04.15
經於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經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保證反傾銷調查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披露,是指外經貿部向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關係方告知在裁定該利害關係方的傾銷及傾銷幅度時所採用的基本數據、信息、證據及理由的程式。
第四條 披露包括初裁決定公布後的披露、實地核查結果的披露和終裁決定作出前的披露。
第五條 初裁決定公布後披露和終裁決定作出前披露的內容包括:
(一) 正常價值方面:對正常價值的認定、計算正常價值所採用的交易數據及調整數據、計算正常價值時未採用的數據及其理由等;
(二) 出口價格方面:對出口價格的認定、計算出口價格所採用的交易數據及調整數據、計算出口價格時未採用的數據及其理由等;
(三) 成本方面:認定生產成本採用的數據、各項費用的分攤方法及採用的數據、利潤的估計、非正常項目的認定等;
(四) 現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關係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 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
(六) 外經貿部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披露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外經貿部應自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有關利害關係方披露。
第八條 外經貿部在向有關利害關係方進行披露後,應給予該利害關係方不少於1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及披露的相關事項予以評論。
該評論應以書面方式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外經貿部。
第九條 外經貿部應在實地核查結束後的合理期限內向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披露有關核查結果,包括:
(一)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是否合作;
(二)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提供數據、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情況;
(三)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是否存在欺騙、隱瞞的行為;
(四) 在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所在國家(地區)進一步蒐集信息的情況;
(五) 外經貿部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外經貿部在終裁決定作出前進行披露時應給予被披露的有關利害關係方不少於10天的時間,對披露的有關事項進行評論。
該評論應以書面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 涉及複審方面的信息披露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2年4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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