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權

參與權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決策,參與權更多與公民行動與公共實踐有關係,包括對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參與與決策參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與權
  • 外文名:Participation rights
  • 理論基礎:參與權是民主政治的關鍵
  • 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
  • 包括:對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參與
基本含義: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決策,參與權更多與公民行動與公共實踐有關係,包括對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參與與決策參與.
理論基礎:
A,參與權是民主政治的關鍵
公民要能夠有效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將自己的意志體現為國家公共政策,就必須有有效的平台和途徑參與到公共生活中,而不是一種空發議論,具有了制度保障.
B,參與權是實現社會自治的關鍵
社會自治是社會的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這需要社會主體的參與精神與參與能力,並得到一定的鍛鍊與實踐的機會.
C參與權是監督國家的必須
通過有效的參與國家的管理與決策,能夠同時監督執行權與決策權的有效行使,實現權力運行的劇場化
制度體現:
參與權在憲法上體現為選舉與被選舉權,在行政法領域主要體現為聽證的權利,行政法也普遍確立了參與作為程式有基本原則.
保障與完善:
(1)在司法權的配置上,堅持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
(2)在司法權的行使上,堅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民眾監督
(3)在司法權的運行方式上,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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