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一)買方
保險商品買方主要包括:
1.個人。個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存在不僅使其財產有了遭遇損失的可能,對於其生命和健康都存在著一定的威脅。同時,個人的不幸對於其家庭和好友之間都會帶來消汲影響,從而會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基於此,個人為了保障自己及其家庭生活的穩定,對於保險一一這種風險轉移的手段,客觀上就有了一種購買需求,成為保險商品潛在的購買者。
2.企業。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細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應是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處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對企業面臨的各種可能情況進行預測、處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無疑會給企業的正常持續經營帶來阻礙,而通過購買保險的方法,企業可將自己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即便受災,也可以及時得到補償,從而可繼續自己的生產經營。因此,企業也具有投保要求,也成為保險商品潛在的買方。
(二)賣方
保險商品的賣方,即保險人,就是保險商品的提供者。它有許多種組織形式。但是按照法律上的所有權形式,只有兩種基本形式。
1.政府保險人。指由政府投資經營的保險業務機構,但不一定由政府機構直接經營。有時國家也可以用法令規定某個團體為保險經營的主體,也可以將此稱為間接國營保險。如日本輸出銀行辦理的輸出保險,日本健康保險組合等。目前,這種形式在歐洲各國,特別是在比利時、荷蘭、丹麥等國也被實行。它們都是由政府投資,屬於國家專門經營保險的組織形式。而開發中國家為了推行保險國有化政策,也紛紛成立民族的國營保險公司。例如,印度有5家國營保險公司,埃及有3家國營保險公司等。
2.私營保險人。即私人經營的保險業務機構。按經營的目的,私營保險人又分為營利性保險人和合作社保險人。前者是為了獲得利潤經營保險,而後者是為促進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經營保險。下面分別介紹。
(1)營利性保險人。主要有: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象其它的有限公司一樣,西方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些股份持有者提供資本建立和經營的保險公司,其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公司通過售賣保險和運用資本、保費收入、營業盈餘投資來獲得利潤。公司的經營收入扣除營業費用、準備金以及一些人壽保險業再扣除給投保人的保單分紅以後的利潤全部由股東享有。當公司在承保或投資中虧損時,股東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但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只負有限責任,即僅以他所投入的股份金額為限,而不是以其私人的全部財產負責。
當今,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險事業的宅要形態。這是因為它一般具有以下優點:
·一般說,保險股份公司規模大易於籌資,危險的分散較為廣泛;
·以營利為目的,必然使其努力提高經營效率,以適應市場競爭;
·由於各公司競爭激烈,對開辦新的保險險種有促進作用。
儘管有以上優點,但由於它的經營目的是為其股東獲利,所以,它一般過於重視股東的利益,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卻重視不夠;再者,它一般通過代理人制度辦理保險,而代理人的佣金來自保費,且股東的利潤也由保費包含,這必然導致較高的保費率。
勞合社。這是世界上唯一的以個人名義承保保險的組織形式,目前在倫敦已有三百多年的6史。勞合社是由會員、積極承保人和經紀人組成的。會員是指勞合社的投資商,他們是由世界上50多個國家的26000多個私有個體組成,本身並不一定精通保險業務,但他們須對勞氏集團提交充足的信託基金,才可以授權給他們選擇的積極承保人代表他們接受保險業務。各位會員再組成不同的辛迪加,有的僅幾個會員,而有的則多達一千多個會員。每個辛迪加通常指定一承保人代理管理業務,而該承保人代理再指定一個專業承保人直接進行交易。
勞合社的業務必須通過專門的勞氏經紀人作為中介。勞氏經紀人是唯一有資格進入勞合社交易的人。當他們接受委託人委託,尋找承保人時,常準備一張承保條(slip),寫明被保險人、被保險財產、期限、保額等一些必要事項,然後帶著該承保條進入承保人的“包廂”(box),同其洽商保險契約。勞氏經紀人通常先找一個對保險業務精通嫻熟的人,請他作為“領頭人”(1eader)。該“領頭人”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若選擇了一個較好的領頭人,其他承保人也會比較容易在承保條上籤字,接受領頭人同經紀人談妥的條件。這樣,每個承保人並不是接受每一風險的100%,而只是接受一定的比例。經紀人在許多承保人已認足100%後,將拿著後者已簽了名的承保條回到自己的辦公室,並以此為基礎編制一張保單。保單和承保條將一起交給勞氏保單簽發處(Policy signing office),如果無誤,勞合社將代表所有卒迪加簽字,這時保單將正式生效。
勞合社會員傳統上一直以承擔無限責任著稱,即每一位會員的全部財產都是履行保險協定的抵押品,一旦發生某一會員無法履行協定的事,勞氏將以它約3億英鎊的財產承擔責任。但是近年來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頻繁出現,勞合社虧損嚴重,最近決定實行歷史上首次重大變革。12000名會員1993年11月份投票贊成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結束勞合社306年歷史的無限責任賠償政策,改為有限責任賠償;從1994年1月1日起允許公司資本加入保險市場,這樣就改變了勞合社歷史上完全由會員個人資本控制的狀況。每個人都可以用最低1000英鎊的資本通過投資公司成為保險市場的一員。公司和個人將根據投資數額的大小確定他們的保險責任。
合作社保險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可分為消費者合作社保險人和生產者合作社保險人。前者是由保險消費者組織起來並為其成員提供保險的組織,而後者多半是由醫療機構或人員這類的勞務“生產者”為大眾提供有關的醫療與健康服務而組織起來的。
(2)消費者合作社。主要有:
相互保險公司。它是消費者合作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但與上面所說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既無“股東”也無“股本”,而只有“盈餘”。其保單持有人(Po1icy hc1ders)的地位在許多方面與股票持有人即股東相同。例如他們同樣持有選舉權;當企業營利時,其中一部分被當作“保單紅利”分給他們,其餘部分則以盈餘名義用以加強企業財力,而企業虧損時,則通過降低紅利,分攤責任等手段來補償。但這裡的保單持有人就是被保險人,而股票持有人則不一定是被保險人。
相互保險公司最重要的特徵是“預付保費互惠”的規定。在預付保費體制中,保單持有者繳付了保險費,他們的保險就開始了,並且在保險期結束前有權得到紅利。另一種較低程度的保險企業是“價值互惠”,在價值互惠體制中,被保險成員在保險期開始時,可能繳付,也可能不繳付若干保險費,但在保險期結束時,他們有責任攤付保險公司損失和支出中的合理的份額。價值互惠中,被保險人的責任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無限的,而且這種公司的保險的潛在購買者,可以在加入這個體制前決定他或她的最大責任範圍。
在經營方式上,預付保費互惠和價值互惠是相互對立的。對預付保費體制來說,在保險期開始時,就繳付了相應的大額保費。當然,如果有紅利的話,將在保期結束寸歸還。在價值互惠體制中,保險期開始時,通常只繳付相對小額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保期結束時,對保險人較大的支出負有責任。
互動保險公司。這是美國特有的一種消費者合作社組織,是非股份的相互保險組織。
在某種意義上說,互動保險公司象倫敦勞氏公司一樣,它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地位。其特點是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每一成員既承保其他成員的風險,其自身風險又為其他成員所承保。比如,1000戶擁有價值10萬美元住宅的居民組成一個互動保險公司,每戶為自己認購l0萬美元的保險金額,同時也就是承保了所有1000戶居民每戶10萬美元房產的風險,假設每一成員的住宅全部毀於火災,互動保險公司就會用1000戶成員各自提供100美元來賠償。這樣,這一成員的損失就分散於1000戶成員之中。由於危險單位大,損失的預測是較容易的,每個成員所交保費是其分攤的預期損失加上分攤的經營費用之和。
相互補償協會。也是一種相互性質的保險組織,但一般的相互公司多數以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而相互補償協會只以某一特殊行業的會員為對象,並且它只是由會員繳納分攤額以供會員在必要時獲得補償的一種行業公會的聯合基金,而不是一般的法人組織。
相互補償協會的服務內容是為本行業的會員提供保險市場未開辦的特種險種,以及在保險業已有、但費率對過去的損失經驗來說過高或保險額、保險範圍過小的險坤。
這種形式最典型的就是船東互保協會。協會承保範圍很廣,包括貨物責任險;對船員與乘客的死亡、傷害、住院、醫療、喪葬費用的責任險;海難中的船員工資險以及船隻碰撞責任險、火險等。
英國的友愛社。是按照英國友愛社法案登記設立的相互組織,專門承保簡易人壽保險。有的還承保個人意外險和疾病險。目前經營英國簡易壽險的承保人只有58家友愛社和12家簡易壽險公司。其中1l家簡易壽險公司的營業額就占全部簡易壽險的98%,可見友愛社的經營規模都很小。
(3)生產者合作社保險人。主要有:
醫院及醫療服務計畫。存在於美國的關於相互保險人與營利保險人的混合組織。最著名的是藍十字協會(Blue Cross Association),與其相似的醫療照護計畫是藍盾醫療照護協會(Blue Shield Medical Care Plans Association),簡稱藍盾協會。這些計畫由從各醫院、專業人員以及公眾中產生的理事會來管理。而理事會可由醫院、醫生任命,也可由參與成員選舉產生。在這些計畫中,主體成員是提供保護的醫院及醫生,這些人承保著財務風險。
該計畫不同於一般保險的地方在於,它們出售的是服務而不是保險。所以與住院和醫療照護有關的費用以及保險範圍同保險購買者有很大的不同。一般來講,如果承保範圍相同的話,這些計畫比其他保險人顯得便宜。
健康維護組織(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是為認購者提供醫療服務並按約分利予認購者的醫生們的正規組織。每個被保險人需付保費以換取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該組織既可以是營利的,也可以是非營利的。
健康維護組織的重點在於疾病的預防,它們所提供的利益比一般保險人甚至藍十字協會和藍盾協會多得多。它不限制治療意外傷殘及一般疾病,但它們通過體檢進行的預防範圍卻大得多,因此很受顧客歡迎。1973年健康維護組織法案頒布以後,該組織更加壯大,該法案授權健康維護組織可以動用聯邦基金來組織和壯大其本身。法案提供了綜合的健康照護,包括兒童牙科、家庭治療服務、預防疾病、門診、住院、精神健康照護、急救服務等,這些優越條件大大刺激了擁有25個雇員以上的僱主為其雇員投保:他們也許付出的並不多,但卻可以得到較大範圍的保險。
(三)中間人
保險市場上,雖然保險的銷售可以是保險人與認購者直接發生聯繫,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其業務的。除了這兩類中間人以外,還有公估人等其它形式。下面分別介紹。
1.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係不同,代理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獨立代理人。美國比較流行這種獨立代理人制度。獨立代理人是獨立的,他們可以代理若干家保險公司的業務。代理人根據為各公司承保業務的多少收取佣金;代理人有權終止或更新保單,也有權將某公司屆滿的保單推銷給另一家公司,而這些都取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獨立代理人的佣金由於經營的險種不同而異。
獨立代理人往往履行幾種功能,或被授權處理一些小額理賠。一些較大的代理機構甚至可以為保險人提供防損服務。在某些險種經營中,代理人可以簽發保單、收取保費。美國絕大多數股份有限保險公司以及許多財產與責任相互保險公司都運用這種市場制度。
(2)專用代理人。這種代理人只代表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與獨立代理人不同,專用代理人對其所招攬的業務不能保有其所有權,而是由保險公司占有使用與控制保單記錄的權利等:在專用代理人制度下,續保舊業務的佣金低於承保新業務的佣金,這就刺激了專用代理人盡力尋求新業務,致使運用這類制度的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
採用代理制度的保險公司,按照其對代理人管理的不同方式,又司分為:
總代理制度。保險公司僅與總代理人簽訂契約,授權後者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保險公司的制度。總代理人的職能是任命代理人、僱傭推銷員、自己招攬業務等。總代理人必須產生相當的業務量,否則,代理契約就會被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公司按總代理人招攬業務的多少付給佣金,然後田總代理人從該佣金中支出經營費用、薪水及為他招攬業務的代理人的佣金。總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必須簽訂契約,同時還須經過保險公司的批准,甚至只能使用保險公司統一的契約。
分公司制度。較大的保險公司在各地設定分支機構,以完成總代理人所負責的各項任務。分公司的一切開支,由保險公司負擔。分公司經理被看作是保險公司的雇員,他們按照總公司的命令處理日常事務。
直接報告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代理人可直接與總公司發生關係,總公司與各地代理人保持頻繁的聯繫及提供大量的服務。地方代理人在他們的領域範圍內有獨占權力。他們象經紀人那樣為保險公司招攬業務,又象總代理人那樣為保險公司拓展業務。
2.保險經紀人。也是保險中間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理論上講,經紀人是保險購買者的代理人而不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卻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不過,購買者所支付的保費,必須包含保險人所支付的任何佣金在內,因此,這部分佣金其實還是間接由保險購買者支付的。
保險經紀人提供的服務主要有:
提供風險管理有關保險知識方面之了解;
分析風險管理者所面臨的危險,並提供處置措施;
為風險管理者設計投保汁劃,選擇標的,以最經濟、合理的保費,選擇聲譽卓著的、健全的保險公司;
對保險條款加以解釋;
幫助被保險人獲得最充分補償。
保險經紀人公司在國外雖然是以法人形式存在,但它是由各個獨立的經紀人組成的,每個經紀人必須向管理部門註冊,並提供個人經營資產的證明。經紀活動是由各個獨立的或合夥的經紀人完成的。保險經紀人公司只是一種管理機構,它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經紀人能夠合理經營,保證在處理不公平競爭時相互支持和合作。
3.保險公估人。是在損失發生後對損失事故進行調查,以確定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等具體事項的中間人。有時也稱其為公估行,損失理算員等。
在財產保險中,損失理算尤為重要,財產損失理算員的作用是對被保險人報告進行調查、確定保險人是否有賠償責任;若因事實虛假,應拒絕賠償時,應建議保險人拒絕索賠。
許多保險公司的損失理算員並不是他們的雇員。相反,當他們需要損失理算員時,可以向“獨立理算事務所”聘用;儘管損失理算員直接受僱於理算事務所,但當他為某個保險公司調查損失時,應盡力工作,以避免任何會導致索賠訴訟的行為。
由於保險中間人在保險市場中起著溝通買方和賣方、保證保險契約公正執行等重要作用,因此一般對其資格和執業都有嚴格規定。如英國規定經紀人至少有1000英鎊的經營資本,至少有相同數目的償付能力及保持對保險人的獨立等條件,此外,他們還必須投保職業責任險,保額也有具體規定。台灣則制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其三者的從業資格等進行嚴格的管理。縱觀世界各國,一般都是通過立法形式對其作出規定,並對違法者予以罰金、吊銷執照甚至監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