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原則

保險經營原則,外文名Insurance operating principles,是保險公司從事保險經濟活動的行為準則,是適應、協調和改善保險 經營環境的客觀要求,也是保險經營策略得以順利實施和保險經營目標得以圓滿實現的保證,具有一般性原則和特殊性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經營原則
  • 外文名:Insurance operating principles
  • 含義:從事保險經濟活動的行為準則
  • 類型:經營原則
分類
由於保險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之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保險經營的原則也有一般性原則和特殊性原則。
一、保險經營的一般性原則
保險經營是一種商品經營,它的一般性經營原則就是商品經營的一般原則。保險經營的一般原則包括經濟核算原則、隨行就市原則和薄利多銷原則。
(一)經濟核算原則
經濟核算原則是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都要遵循的原則。保險經營實行經濟核算,可以促使保險公司全面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保險償付能力。同時,經濟核算還可以促使保險公司壓縮各項費用支出,節約保險成本,提高利潤水平。保險企業經濟核算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成本核算、保險資金核算、保險利潤核算。
保險企業的利潤核算同其他生產經營企業的利潤核算有著較大的差別。一般企業的利潤是當年的生產經營收入減去當年的生產支出,而保險企業不能簡單地把當年的保費收入減去當年的賠款和費用作為利潤。保險公司經營利潤的核算,除要從保險費收人中減去保險賠款、經營費用和稅金外,還要減去保險公司的各項準備金。這是由各年保險風險發生的不平衡性和未了責任的延續性所決定的。保險公司經營中的各項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全體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在進行保險利潤核算時,要特別注意未了責任。
(二)隨行就市原則
隨行就市原則是市場觀念的具體體現。隨行就市,是商品經營者根據不斷變化的市場行情,採取及時凋整商品結構和價格水平的措施,以適應市場需求的主動行為。
保險經營也必須遵循隨行就市原則。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已基本形成,保險企業對市場的依賴越來越強,這就要求保險企業必須從實際出發,善於捕捉市場信息,及時作出靈敏的反應,隨行就市,不斷調整保險產品的品種和價格水平,做到適銷對路,降低風險成本,在競爭中贏得主動權。
(三)薄利多銷原則
薄利多銷有利於企業的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率;有利於降低單位產品成本,增加企業盈利;有利於擴大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銷原則成為一般商品經營的重要原則。
保險企業也要遵循薄利多銷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價格的確定上。合理的保險價格體現著等價交換的原則,是保險經營的中心問題。保險價格過高,不僅會損害投保人的利益,同時會使保險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影響業務的拓展。保險價格過低,則會導致保險企業缺乏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虧損,最終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
保險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經營,除了遵循一般商品的經營原則外,還要遵循自己的特殊原則。
(一)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在可保風險範圍內,保險人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單位。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這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保險經營必須建立在大數法則基礎之上,它是計算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與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機率更加接近,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2)風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只有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單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才能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從而體現保險經營“取之於面,用之於點”的特點。
(3)擴大承保數量可以降低保險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保費收人就越多,而營業費用會隨之相對減少。因此,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原則,是指某一風險責任由眾多的人共同分擔。保險經營的實踐證明,如果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過於集中,那么一旦發生較大的風險事件,保險人就無法賠付巨額損失。這既威脅著保險企業的生存,也有損於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保險人為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應使風險分散的範圍儘可能擴大。
風險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後分散。
承保前實行風險分散,主要通過承保控制的方法進行,即保險人對所承保的風險責任加以適當控制。承保前控制的手段主要有:規定一定的免賠額;實行比例承保;規定按實際損失賠償;控制高額保險;在承保時要合理劃分危險單位,並使每個危險單位儘可能獨立。例如,在承保火災保險時,對於市區密集街道地域,可分成若干地段,並估測每一地段的最大損失可能,從而確定保險人對每一地段所能自負的最高限額。這樣,就可使火災風險有效分散,並使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主要是採取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方法。共同保險,是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保風險較大的保險標的。如某企業有150萬元財產要保險,由三家保險企業各承保60萬元、50萬元和40萬元,以此分散風險責任。再保險是指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將所接受的保險業務之風險責任的一部分轉讓給其他保險人承擔。例如,某保險人承擔了100萬元的保險標的,但因自己的條件有限,承保80萬元較為適宜。為了保證財務收支乎衡和經營穩定,將超過自己承保能力的20萬元保險責任轉讓給其他保險人。共同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在於:共同保險是保險風險的第一次分擔,屬於橫向分散;再保險是保險風險的第二次分擔,屬於縱向分散。
(三)風險選擇原則
為了保證保險經營的穩定性,還需對所承保的風險加以選擇。
風險選擇原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時,對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種類、風險程度、保險金額以及被保險人的情況等要有充分、準確的評價和認識,並作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有條件承保的選擇。
保險經營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風險選擇可以提高承保質量,降低經營風險,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風險選擇可以杜絕投機行為和道德風險,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風險性質的選擇
風險選擇過程首先要在眾多風險中判定哪些是可保風險,進而在可保風險中選擇可承保的風險。對某一保險人來說,它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承保技術有局限性,對於保險市場中的各種可保風險不可能全部承保,必須作出選擇。可保風險轉化為承保風險的條件為:
(1)可保風險必須是保險人的資金力量和技術手段可以接受的。
(2)可保風險必須在保險人的經營範圍之內。
2.對保險契約當事人進行選擇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道德水準、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健康狀況等因素都是必須慎重考慮的。
風險選擇按發生的階段不同,可分為事前選擇、事中選擇和事後選擇。
事前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是否接受投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例如,在人壽保險業務中,應了解被保險人的年齡及其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是否從事危險職業等,必要時應直接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應了解被保險人的資金來源、經營能力、信譽程度、安全管理狀況和道德等因素。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例如,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要對投保標的的風險性質、存放或坐落地點及環境、風險管理狀況進行了解;對投保的機動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應了解是否屬於超齡服務的老車、老船、老飛機,它們的用途及運輸區域等。通過各方面的調查了解,如若發現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已超出可保風險的範圍,保險人就應拒絕承保。
事中選擇指保險契約生效後至契約到期前這段時間裡對風險的變化進行研究和選擇,以決定是否變更保險契約,如增加或減少保險費、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是否中止或解除保險契約。例如,當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並且對保險人的經營十分不利時,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說明理由,中途終止承保。
事後選擇指對已發生的保險業務進行分析和研究,為以後的保險經營提供資料和經驗,使保險經營保持動態平衡。事後選擇通常與續保相聯繫,通過對某一到期或已履行保險責任的保險契約的業務總結,為續保提供選擇依據。例如,有些超出可保風險的因素事先難以發現,承保後才會逐漸暴露出來,可以待保險契約期滿後不再接受續保,或由代理人或經紀人介紹給其他願意接受此種風險的保險人承保。
保險人對業務進行選擇,目的在於使保險人在自身處於有利的條件下來承保風險,以便穩定保險業務經營,提高保險服務質量。在實行風險選擇時,不能輕易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而是要做周密、細緻的工作,通過協商和調整保險條件(如提高保險費率、規定自負額、附加特殊風險責任或賠償限制性條款、建議改善保險標的的安全管理等),以儘量滿足社會對保險服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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