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介紹
原保險契約
原保險契約又稱為第一次保險契約,是指
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
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
財產損失承擔賠償
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契約。
原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
1. 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人以原保險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
2. 再保險人與投保人無直接法律關係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契約,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的還是補償性的,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的法律關係。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後,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更主要依賴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係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務時,他們做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以及壽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等情況。再保險業務主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發展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佣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資信情況等。比如,共同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契約所特有的。
準備金
基本定義
稅務相關
在稅務處理上,保險企業非
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
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於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
餘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於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非
壽險業務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契約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險契約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本期依據
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
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對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按照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財產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
保費的1%;有
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
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無保證利率的長期
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產保險公司、綜合
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
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title法律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保險人簽發的
原保險契約的確認、
計量和相關 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原保險原保險契約,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 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 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契約。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二)
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
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契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
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
保險人簽發、持有的
再保險契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契約》。
第四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契約是否屬於
原保險契約,應當在單項契約的基礎上,根據契約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
保險風險。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
保險人承擔賠付
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
保險風險。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契約,使保險人既承擔
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二)
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
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契約確定為
原保險契約。
在
原保險契約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
壽險原保險契約;在原保險契約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契約。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
保費收入金額:
(二)對於
壽險原保險契約,分期收取
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契約提前解除的,
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契約約 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
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原保險契約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
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原保險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
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餘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
準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
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
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餘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餘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契約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
原保險契約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
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
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
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
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
測試補提的未決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
保險金責任取得的
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
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
損余物資時,
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
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
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 同時滿足下列
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
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契約有關的下列
項目: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四)提取各項
準備金及進行準備金充足性
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主體競爭
中國保監會公布了2008年
保險業的各項最新統計數據。據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中國保險業共實現原保險
保費收入9784.1億元,較上年增長39.1%,是2002年以來增長最快的一年。與此同時,保險業資產實力明顯增強,截至2008年末,保險業
總資產3.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5.2%;保險資金運用
餘額3.1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4.3%。
原保險統計圖2008年,中國保險業產、
壽險業務均實現較快增長,行業實力得以進一步增強。據統計,2008年中國財產險業務原保險
保費收入2336.7億元,增長17%;
壽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6658.4億元,增長49.2%;
健康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585.5億元,增長52.4%;
意外險業務203.6億元,增長7.1%。
在
經濟補償方面,2008年保險
賠款和給付支出總計2971.2億元,較上年增長31.2%。其中產險業務
賠款1418.3億元,增長39%;
壽險業務給付1315億元,增長23.5%;
健康險業務賠款和給付175.3億元,增長50%;
意外險業務賠款62.6億元,比上年下降1.4%。此外,保險業從業人員數也較上年末增加65.4萬人,同比增長25.4%,達到322.8萬人,其中保險行銷員262.9萬人,增加56.1萬人,增長27.1%。
根據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東部地區原保險
保費收入比上年增長32.4%,而中、西部地區分別增長53.8%和45.2%,東部地區所占比重由上年的61.7%下降到58.8%,這表明中、西部地區業務增長快於東部,保險業區域發展結構更加協調。
與此同時,
保險市場主體間競爭更加充分,
市場集中度進一步下降。據統計,2008年共有10家新的
保險公司開業運營,使得
保險市場主體由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其中,產險前4家公司原保險
保費收入所占的市場份額為71.7%,比上年下降1.1個百分點;
壽險前4家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所占的市場份額為71%,比上年下降1.9個百分點。
在資金運用方面,保險資金運用結構進一步調整,資產配置得到最佳化。據了解,2008年末銀行存款和各類
債券占保險資金運用
餘額的84.4%,較年初上升16個百分點;
股票(
股權)和證券投資基金占13.3%,比年初下降13.8個百分點。
聯繫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契約,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
再保險即“
保險人的保險 ”。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
再保險業務的
保險人稱為再
保險人。
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
保險人所承擔的
風險責任為
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
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
原保險契約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法律聯繫。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
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
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
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原保戶的
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
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區別 其次,在原
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
再保險人接受分人業務時,他們作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
保險人注重標的的
風險狀況,例如,
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
地理位置、
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
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情況等。
再保險業務豐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或地區的一般政治和努濟形勢。特別是有關
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的一般市場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
費率和
佣金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經紀公司的
資信情況等。
再次,儘管
原保險契約與
再保險契約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契約的基本
條款還是有所差異的。比如,共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
再保險契約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
環節、管理手段、依據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