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於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議討論通過,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對危險廢物安全轉移實施全過程有效監督的一項管理制度。要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根據要求填寫聯單,分別載明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及轉移地點,分別交移出地環境保護...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方法》,共十六條,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
基本信息【發布單位】802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2001-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天津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轉移聯單制是國家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主要針對危險廢物在轉移、運輸、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措施。目的是掌控危險廢物的動態流向,掌握危險廢物的動態變化,預防危險廢物...
本部分主要提出了危險廢物運輸的有關要求,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為依據,在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三方面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
第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畫,經批准後,領取並填寫危險...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交換、轉移的申請被批准後,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並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條接受危險廢物轉移的單位,應當...
(一)未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三)轉移危險廢物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轉移聯單的;...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第十七條 轉移危險廢物實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
(市、縣)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要求並在其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單位必須做好運輸途中的...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移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轉運時,按照國家環保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移出地環保部門申報轉移計畫,填報危險...
第十二條 將危險廢物從產生地運至利用、貯存和處置地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運送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醫療廢物運送人員、收集點管理人員、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
規定了哪些單位和個人有資格經營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則貫穿危險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使危險廢物的去向通過轉移聯單有效的跟蹤控制,並使記錄得...
第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報市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
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第三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
1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15、《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16、《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