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平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
另一方面,在二戰以前,從來沒有戰爭暴行的個人問責,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開創了這方面的先例,並規定了兩種新的罪行: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類罪。比較戰前和...
《國際刑法中的危害人類罪》是2008年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杜啟新。本書主要講述了國際刑法中的危害人類的犯罪。...
危害人類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指侵犯人權或人的正常生存權,取消或剝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戰爭期間...
違反和平罪,是指計畫、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為實現上述戰爭的計畫或同謀。...
內容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1970年11月11日第2391(XXIII)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8條規定,於...
除了戰爭罪,《紐倫堡法庭憲章》還定義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類罪,這兩種罪行也常常發生在戰爭期間並與戰爭罪同時出現。戰爭罪東京審判 ...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規定,戰爭犯罪包括3類:危害和平罪;戰爭罪;違犯人道罪。...
戰爭犯罪責任,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國家和個人應承擔的國際責任。戰爭犯罪責任分為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兩類。國家責任,是指從事侵略戰爭、破壞國際...
歪曲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定義的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以及依據紐倫堡審判,對危害和平、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行為處以...
根據規定,該法庭有權審理及處罰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但事實上,東京審判的對象是甲級戰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戰爭...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
國家不能庇護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海盜、販毒、販奴等國際罪行的人。庇護庇護對象 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
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的,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作戰命令,是指上級...當然,如果行為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