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

《南漳縣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是南漳縣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漳縣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Nanzhang County Investment Promotion Reward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各方面招商引資積極性,鼓勵縣內外單位和個人積極引薦外商(指縣外境外客商,下同)來我縣投資,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商引資是指從南漳縣外、境外、國外引進在南漳縣內建設、註冊、納稅、經營的企業(項目)以及增資擴產、增資擴股等形式,不包括各級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金融組織借款、證券、債券融資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資人是指為引進項目做出實質性貢獻的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章 獎勵項目的範圍和條件
第四條 獎勵招商引資項目的範圍
(一)工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項目;
(二)大型物流、三星級以上酒店等社會服務項目;
(三)旅遊及其配套產業項目;
(四)城市重點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益類項目。
第五條 獎勵招商引資項目的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
(二)項目資金(實物)來源於縣外;
(三)項目單位須在本縣工商註冊登記;
(四)投資類單個項目不低於500萬元;
(五)項目無其他糾紛、爭議。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引進資金500萬元—1000萬元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
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額為30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包括機械設備投入、生產和生活設施建設投入等。
第七條 對創建精品名牌的企業進行獎勵,創國家級名牌的獎勵企業法人5萬元,創省級名牌的獎勵企業法人3萬元。
第八條 引資人全程參與談判並全程接待,對項目落實起了決定性作用的,計獎獎金全額獎勵給引資單位(人),其中引資單位可按計獎金額的10%獎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僅提供項目信息等輔助性服務的,按計獎金額的30%獎勵給引資人;聯合引進的單位不得超過3個,主體單位按60%分割,參與單位協商分割,報縣實績辦和招商局共同審定認可。屬縣委、縣政府成立指揮部的項目,獎勵指揮部,獎金用於工程期間指揮部日常開支,採取財政先借後抵扣的辦法解決。
第九條 縣直單位、鎮區當年領導班子實績考核,按各單位、鎮區引資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分,即完成目標任務每100萬元獎勵3分,獎分上不封頂;未完成目標任務每100萬元扣3分,扣分下不保底。
第四章 申報程式及考核認定
第十條 招商引資的備案確認工作由縣實績辦和縣招商局共同負責,並依據本辦法制訂備案考核認定辦法。由縣實績辦、縣招商、發改、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共同認定投資額,並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計獎。
第十一條 引資人在項目建成後,分別向縣實績辦和縣招商局申報獎勵,提交下列資料:
(一)《南漳縣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投資企業(項目)對第一引資人的確認證明;
(三)驗資報告和有關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等複印件(確認時需核對原件);
(四)引進合資、合作項目,提交契約複印件;
(五)以貨幣投入的,應當提交銀行進帳單複印件;
(六)以設備投入的,應當提交發票以及企業收到設備入庫憑證複印件;屬進口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及商品檢驗報告複印件;
(七)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跨年度分期實施的項目可視項目進展情況,按階段考核計獎,獎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縣實績辦和縣招商局在收到引資人提供的資料後,應當在當年12月底會同發改、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物價、房管等部門進行考核認定,將擬獎勵項目名單、獎勵金額、引資人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1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正式獎勵名單。投資方和引資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項目相關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實績考核辦公室和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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